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7996号
原告: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B座101-12,现办公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普天创新园东塔1802号。
法定代表人:王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连,天津亚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光电安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信环西路19号5号楼5703室。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光电安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2元,由原告天津市企兴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婵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