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利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利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中亚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619号 原告:广东利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汇三街5号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01735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江西省中亚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青年路157号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31959928X。 法定代表人:程然,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越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利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中亚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利通公司与中亚公司签订的《京珠北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租赁协议书》,中亚公司限期清除已经铺设的光缆;2.中亚公司支付2019年通信管道租金719400元;2020年通信管道租金7194000元,2021年通信管道租金119900元(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3.中亚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0年通信管道租金逾期违约金;4.中亚公司向利通公司支付违约金143880元;5.诉讼费由中亚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日,利通公司与中亚公司签订了《京珠北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租赁协议书》,约定中亚公司承租利通公司位于京珠北高速公路小塘至龙归,长度为109公里的地下通信管道中的1**于通信光(电)缆的铺设和使用,租赁期限从2018年7月25日至2028年7月25日止,租期10年,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为299750元,其后每年租金为719400元。合同签订后,利通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向中亚公司提供符合要求的通信管道供中亚公司使用,但中亚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利通公司通过《催款函》等书面文件催款,但均无效果。 被告中亚公司辩称,1.利通公司未依约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亚公司有权不予支付租金。2.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调低。3.中亚公司因应收账款无法及时回收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一直积极与利通公司协商租金分期支付事宜,并无违约的主观恶意。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日,利通公司(甲方)与中亚公司(乙方)签订《京珠北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租赁协议书》,约定甲方将京珠北高速公路小塘至龙归,长度为109公里的地下富余通信管道(40*33HDPE硅芯管)中的1孔出租给乙方用于通信光(电)缆的铺设和使用。租赁期限10年,自2018年7月26日至2028年7月25日止。租赁单价为550元/月/孔/公里,合同总额(含增值税)为7194000,其中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用299750元(5个月),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费用分别为719400元(12个月),2028年1月1日至2028年7月25日费用为419650元(7个月)。每年1月10日为结算日(2018年除外),乙方每年结算日截止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承租通信管道当年度租金。2018年11月30日为2018年结算日,乙方需在2018年11月30日截止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承租通信管道2018年度租金。乙方每次付款前,甲方均需向乙方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时足额支付甲方租金的,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个自然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须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支付甲方违约金。协议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第8款约定,在本协议期满或本协议被终止后30个自然日内,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或业主要求清理现场,并将上述通信管道退还给甲方,所需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第1款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解除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年租金20%作为违约金,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须全部赔偿。 协议签订后,中亚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支付了2018年度的租金,未再支付之后的租金。 另查明,中亚公司于2021年2月4日签收本院邮寄的起诉状等应诉材料。 以上事实有《京珠北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租赁协议书》、银行回单及当事人**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利通公司与中亚公司签订的《京珠北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租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中亚公司抗辩称利通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故未支付租金。本院认为从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看,中亚公司在履行付款义务前并未提出先履行抗辩的意见,且迟至开庭之日,利通公司亦无支付租金的诚意,其要求利通公司先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实属无理,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中亚公司逾期未交纳2019年及之后的租金构成违约,利通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符合约定,中亚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收到利通公司的起诉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确认双方签订的《京珠北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租赁协议书》于2021年2月4日解除。利通公司要求中亚公司支付违约金符合协议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即中亚公司应向利通公司支付违约金143880元(719400×20%)。 合同解除后,中亚公司应将其承租的通信管道中铺设的光缆清除,同时中亚公司应向利通公司支付2019年的租金719400元,2020年的租金719400元,以及2021年1月至实际清除通信管道中铺设的光缆期间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按59950元/月计算)。 关于利通公司主张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中亚公司抗辩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认为合同约定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确属畸高,但同时考虑中亚公司在本院主持调解期间一直未能支付任何一期租金的主观恶性,本院酌情调整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五,即中亚公司应向利通公司支付逾期支付2018年租金的违约金20683元(299750×138×0.05%),支付逾期支付2019年、2020年租金的违约金(均以7194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从2019年1月11日、2020年1月11日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至于逾期支付2021年租金(占有使用费)的违约金,考虑本院已经支持了利通公司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故对于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再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广东利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亚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签订的《京珠北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租赁协议书》于2021年2月4日解除; 二、被告江西省中亚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铺设在京珠北高速公路小塘至龙归,长度为109公里的地下通信管道中的通信光(电)缆清除; 三、被告江西省中亚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利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租金719400元、2020年租金719400元、2021年1月1日至被告江西省中亚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通信光(电)缆清除之日止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租金及占用费按59950元/月计算)。 四、被告江西省中亚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利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2018年租金的违约金20683元,及逾期支付2019年、2020年租金的违约金(均以7194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别从2019年1月11日、2020年1月11日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被告江西省中亚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利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3880元。 六、驳回原告广东利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09元,由被告江西省中亚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钟 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