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80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利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分别系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亚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程然,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关于广东利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中亚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2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民终27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江西省中亚电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利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租金719400元、2020年租金719400元、2021年1月1日至通信光缆清除之日止的租金及占用使用费(按59950元/月计算),另支付逾期2018年租金的违约金20683元及逾期支付2019年、2020年租金的违约金(均以7194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发布从2019年1月11日、2020年1月11日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还支付违约金143880元。后根据广东利通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基本账户,并先后五次扣划了总共3240226.3元(含执行费34458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多次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已执行到位绝大部分执行标的额,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112执80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