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民终4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3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同意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于202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撤回起诉申请已经由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3)苏0113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497元,减半收取计3248.5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568.5元,由青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97元,减半收取计3248.5元,由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