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24执1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印希,***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泗县农村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泗县。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泗县农村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中心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2020年4月1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新大陆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县农村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4民初592号民事调解书。上述两起执行案件涉及同一被执行人,故本院决定两起案件合并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324执156号案件的执行。
符合分案恢复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丁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