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24民初2675号
原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05幢北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10013497452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人民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72470381332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灌南县电视台,住所地灌南县湘江路与福建路交汇处(县委党校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1232072446996902X6。
法定代表人:**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灌南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灌南县电视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案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完毕,原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60元,减半收取8980元,由原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四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翟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