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2015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新七天电子商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七天电子商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