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七天电子商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2015号 原告:***,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新七天电子商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七天电子商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