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02执13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301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开发区英雄大道以北、博古路以东智能制造产业园(昱博科技园)科技生产楼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方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102执132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