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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39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北京市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人力专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远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2号西屋国际公寓C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天智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市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龙人力公司)、上诉人中远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4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0月,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于2010年6月1日与亚龙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将其派遣至中远物流公司,***工作至2014年5月26日。2014年5月***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中远物流公司退回亚龙人力公司,后亚龙人力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有关规定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现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亚龙人力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3600元;2.中远物流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连带责任;3.中远物流公司不支付2014年5月质押项目奖金200元;4.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不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待通知金8200元;5.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不支付加班费1237元;6.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无需将解除通知书从人事档案中撤回并销毁。 ***辩称:2010年5月,我通过网络招聘应聘至中远物流公司的技术职位,口头约定月工资5000元(不含饭补)。2010年6月1日,我与亚龙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我属于亚龙人力公司派遣至中远物流公司。我在工作中因个人能力卓越,多次得到加薪。2014年5月,因工作原因,我与领导产生矛盾,5月22日,中远物流公司下发《岗位调整通知书》,无端将我的岗位调整为测试岗,工资也调整为3900元(亚龙人力公司发3500元,中远物流公司发400元)。我认为,岗位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我本人的同意。随后,中远物流公司将《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员工通知书》下发给我,我对上述两份通知书均不同意,遂拒绝签收。5月26日,亚龙人力公司向我快递《辞退通知书》。我有充分证据证明,在职期间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从未收到客户投诉。此外,根据质押项目2013年奖金分配方案,我参与EDI应分得项目奖金200元,方案约定2014年6月发放给我,但至今未发。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起,***与亚龙人力公司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被派遣至中远物流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与派遣期限一致,且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 在派遣至中远物流公司工作期间,***的报酬分别由亚龙人力公司及中远物流公司各发放一部分。其中,亚龙人力公司每月中旬打卡形式发放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工资,中远物流公司每月下旬打卡形式发放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劳务费用(该公司主张此费用属于劳务费用而非工资)。2012年2月16日起,***的月薪为7900元(其中,亚龙人力公司支付3500元,中远物流公司支付4400元); 2014年2月16日起,***的月薪为8200元(其中,亚龙人力公司支付3500元,中远物流公司支付4700元)。 在派遣至中远物流公司工作期间,***的岗位为EDI工程师。2014年5月22日,中远物流公司送达***调岗通知书,记载内容为:***不适合现有岗位,对***调整为测试岗,月工资为3900元。***随即表示不同意调岗降薪。本案原审庭审中,中远物流公司提交了两份客户投诉信以证明***不胜任原工作岗位,***否认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2014年5月26日,中远物流公司送达***退回通知书,该文件记载内容为:因为***不服从2014年5月22日公司的调岗安排,根据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公司决定:与***解除劳务派遣关系,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亚龙人力公司…。当日,亚龙人力公司送达***辞退通知书,该文件记载内容为:***在外派至中远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客户投诉,给外派公司带来较大损失,且不服从调岗安排。鉴于其行为己严重违反了外派公司及本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制度,公司决定对***作出辞退处理,自2014年5月26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中远物流公司对于退回的合法性主张提交了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签阅表》。员工手册记载“因工作需要或因员工本人不能胜任,公司有权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员工如果不服从,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员工手册签阅表》上签有“***”之名。***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亚龙人力公司对于辞退***的合法性,提交了与***的劳动合同书,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亚龙人力公司或派往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亚龙人力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否认工作存在违法性。 另,中远物流公司认可***参加了EDI质押项目且认可正常情况下***应当享受EDI项目奖金200元,但该公司主张:因***收到投诉后被该公司调岗却不服从调岗,构成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该公司不发放奖金。该公司对于不发放奖金的制度依据并未举证。诉讼中,中远物流公司主张该奖金数额不多,同意支付。 ***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出具京朝劳仲字[2014]第09271号裁决书,裁决:1.亚龙人力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600元,中远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中远物流公司支付***质押项目奖金200元;3.驳回***其他申请请求。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不服裁决提起本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远物流公司提交了两份客户投诉信不足以证明***不胜任原工作岗位。中远物流公司、亚龙人力公司未与***协商一致即对***调岗降薪不符合法律规定,两公司对***不服从调岗情形的处理(即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并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退回、辞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单位退回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亚龙人力公司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亚龙人力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0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26日),中远物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的数额63600元未超过法定数额,法院予以支持。中远物流公司同意支付***2014年5月质押项目奖金200元,法院予以支持。中远物流公司、亚龙人力公司第4项、第5项、第6项诉讼请求,京朝劳仲字[2014]第09271号裁决书未支持***的仲裁请求,故以上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亚龙人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六万三千六百元,中远物流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中远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质押项目奖金二百元;三、驳回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称,一审法院审理适用法律错误,***系因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中远物流公司退回亚龙人力公司,后亚龙人力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三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及其他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亚龙人力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法解除;中远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亚龙人力公司以***不服从调岗决定,构成严重违反外派公司及本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从中远物流公司的调岗决定上看,系***不适合现任工作岗位所引发。因此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应对其所主张***不适合现任工作岗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两份客户投诉信予以证实,该证据能够反映出***所在岗位的工作中存在一定不足,但能否构成不能胜任的事由则应根据劳动者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失职本身的恶劣程度,以及失职行为对于企业经营所造成的直接负面影响等因素综合判定。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而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也未做说明,故亚龙人力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缺乏依据。鉴于***不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亚龙人力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赔偿金的数额,应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在亚龙人力公司工作年限确定。中远物流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亚龙人力公司、中远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市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中远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市亚龙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中远网络物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