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5民初214号
原告: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兰州交通大学科技园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082382937E。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文珍,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赫,甘肃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楼****码:91110102MA00C9KC20。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东阳,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雄,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全安合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科教楼**110108MA00E0NQ2J。
法定代表人:唐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诉被告北京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第三人北京全安合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安合联公司)区域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以(2018)甘0105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亚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以(2019)甘01民终3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文珍、庆赫、被告亚太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东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全安合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到期未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亚太公司立即向原告安信公司支付软件销售款311.5万元、赔偿损失139125元,合计3254125元,损失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亚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1日,安信公司与亚太公司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安信公司负责相关协议产品的研发、生产、安装、培训和维护,亚太公司有权在获得安信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对安信公司产品进行宣传、试用、合同签订及回款等一系列推广工作。还约定,当项目以亚太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时,由安信公司向亚太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亚太公司在收到用户款项后按双方最终协议价格结算并于7个工作日内向安信公司付款,且无论亚太公司是否收到用户款项,均需在半年时间内付完合同价款的95%。当日,安信公司向亚太公司出具了区域商务销售市场启动授权确认书,授权亚太公司分别于同年8月1日和9月1日起在哈尔滨铁路局及西安铁路局范围内开展安信公司产品的相关商业活动或行为。2017年12月,安信公司与亚太公司就哈尔滨铁路局范围内35个车站及西安铁路局西成线范围内11个车站销售CTC、联锁仿真软件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确定了亚太公司代理销售的产品数量和型号,价格分别为245万元及70万元。2017年12月15日,安信公司开具了该两个项目的增值税发票,总金额为315万元。2017年12月18日,安信公司与亚太公司就哈尔滨铁路局与西成线分别签订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共两份,对上述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约定战略合作协议书是该两份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签订后,安信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完成了定制软件产品的生产及在指定车站的交付、安装、测试和验收等工作,但亚太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销售款,双方酿成纠纷。后获悉案涉哈尔滨铁路局相关项目系全安合联公司中标,与亚太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签订了委托开发合同,并自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已向亚太公司付款122.5万元。原告安信公司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亚太公司辩称:一、亚太公司在与安信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书后,与哈尔滨铁路局、西安铁路局西成线等多家铁路运输机构签订销售协议,为明确安装时间、客户需求等问题,亚太公司又与安信公司分别签订了哈尔滨铁路局及西成线关于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共计两份,并约定战略合作协议书与该两份合同是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就西成线及哈尔滨铁路局软件交付时间分别约定为2017年12月25日、2018年3月18日,但时至今日,安信公司仍未将质量合格的软件交付于上述单位,已经安装的部分也出现了无法进入、无法打开、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安信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软件、已安装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并拒绝继续安装,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二、因安信公司在西成线、哈尔滨铁路局的项目中出现质量问题时拒绝维护与维修,导致亚太公司不得不另寻第三方公司替安信公司履行了义务。另外,安信公司在亚太公司授权区域内的哈尔滨站、大庆站、绥化站、鸡西站、加格达奇站自行销售其软件。三、针对安信公司上述违约行为,亚太公司已通过微信、发函等方式向其告知,要求其重视并予以处理,但安信公司置之不理,为减少损失,亚太公司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中止了付款,其迟延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综上,因安信公司违约在先,请求驳回安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全安合联公司答辩称,全安合联公司对于亚太公司是否拖欠安信公司的销售款并不知情,但其公司与亚太公司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属实,且自2018年1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共计向亚太公司付款122.5万元,是在其公司收到客户付款后即向亚太公司支付了上述货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1日,安信公司与亚太公司签订了一份战略合作协议书,双方就计算机联锁车务操作仿真培训系统、CTC车务终端仿真培训系统、铁路信号系统综合培训平台、计算机联锁教学实验系统等产品(以下简称协议产品)的推广销售和施工维护等相关事宜,约定如下:由安信公司负责协议产品的研发、生产、安装、培训和维护,亚太公司负责宣传、试用、计划申报、招投标、合同签订、回款等一系列商务销售工作。在甲方(安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中,约定:安信公司是亚太公司在协议区域内协议产品的唯一合作单位,亚太公司不能以任何名义再找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或自行研发本协议相同及类似的产品;授权亚太公司代表安信公司全权处理协议产品的投标事宜和商务销售合同的签订,并承认亚太公司在投标文件及投标过程中所承担的共同和分担的义务;安信公司承诺自身不涉足已经授权亚太公司的销售区域中的项目以及各种有关商务行为,包括经销和零售。在亚太公司作为安信公司产品销售推广商的合作期间,安信公司不可以建立第二家经销及推广商。在乙方(亚太公司)权利和义务中,双方约定:亚太公司在协议执行期内不能以任何名义再找其它单位或个人合作(包括购买)或自行研制本协议相同及类似的产品等。双方在第六条第2项约定:项目以亚太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时,安信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亚太公司,亚太公司在收到用户款后按双方最终协议价格结算7个工作日内将款付给安信公司,无论亚太公司是否收到用户款,亚太公司都需在半年时间内付完95%的合同款。合同达成后,双方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并加盖了公司印章。同日,安信公司向亚太公司出具了两份名称为区域商务销售市场启动授权确认书,内容为:确认哈尔滨铁路局、西安铁路局项目分别于2017年8月1日、9月1日启动,安信公司授权亚太公司在哈尔滨、西安铁路局全面开展安信公司的产品进行商务推广销售及参与相应区域的招投标等商业活动等。
2017年12月15日,安信公司向亚太公司开具了总金额为31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为计算机联锁车务操作仿真培训系统软件开发费。2017年12月18日,安信公司与亚太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7001号哈尔滨铁路局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约定:安信公司向亚太公司销售CTC、联锁仿真软件共计35站,合同价款为245万元。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7002号西成线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约定:安信公司向亚太公司销售CTC、联锁仿真软件共计11站,合同价款为70万元。以上两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均为按照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第2项执行,并同时约定战略合作协议书及亚太公司与安信公司工作量确认及生产通知单(金额分别为245万元及70万元附于合同中)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以上合同签订后,安信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31日,就哈尔滨铁路局三间房站、昂昂溪站、牡丹江车务段、齐齐哈尔站及哈尔滨车务段完成软件交接,并通过三间房站及所属车站、牡丹江车务段验收,完成三间房站仿真培训系统培训。哈尔滨铁路段下属的孙家站因不具备安装条件,未予安装。安信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至1月19日就西安北站新场街站、佛坪站、洋县西站、城固北站、宁强南站、新集站、汉中站、阿房宫站、鄠邑站完成验收交接及培训。同年11月12日,就西成线(西安段)完成西安北站及西安北大西场教师机、CTC、联锁产品的交接。
2018年10月23日,安信公司向亚太公司发出催款函,于同年11月8日又发出工作联系函,对欠款进行催收,2018年11月9日,亚太公司向安信公司作出关于战略合作违约的情况说明函,认为多站无法联系上技术人员,系统无法启动,不能投入使用,安信公司已构成违约,亚太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双方签订的全部协议。安信公司于同年11月10日向亚太公司作出回复函称,其公司于2017年8月至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亚太公司至今分文未付。2018年11月15日,安信公司对安装产品的西成线各站点进行售后服务,对加密狗进行升级,各站点对其服务均表示满意。后双方未协商一致,酿成纠纷,安信公司遂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经查,截止起诉时止,亚太公司尚欠安信公司哈尔滨铁路局项目软件销售款245万元,尚欠西成线软件销售款70万元的95%金额为66.5万元,合计311.5万元。安信公司对于尚欠的西成线软件销售款70万元的5%金额为3.5万元在本次诉讼中未予主张。
另查明,2018年12月13日,亚太公司以安信公司为被告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及其他分项合同及相关附件、要求安信公司承担因软件质量不合格造成亚太公司对第三方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滞纳金999241.45元、要求安信公司承担亚太公司为安信公司根本违约而寻求替代品多支出的成本200万元、要求安信公司承担因介入销售致亚太公司损失428.1万元,以上合计7380251.45元,并由安信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8)甘0105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亚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甘01民终1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查明,2017年10月16日,亚太公司与中铁十二局西成客专站房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十二局)签订了一份物资买卖合同,及2017年10月20日亚太公司与中铁五局西成客专站房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五局)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亚太公司分别从十二局于2018年2月18日至2019年1月28日共收取材料款及设备款171万元,2018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2日分别从五局收取材料费及劳务费126万元。2017年12月11日,亚太公司与全安合联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就全安合联公司中标的哈尔滨铁路局运输处车站接发列车模拟仿真软件、CTC模拟仿真软件项目,委托亚太公司开发相应站段的软件,开发范围包括哈尔滨车务段、牡丹江车务段、齐齐哈尔站、三间房站(含其所属下级车站),开发期限自201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开发总费用5312195元,验收方式:亚太公司提交的软件开发成果,由全安合联公司或业主单位采取自行验收方式验收,亚太公司负责配合,最终以业主单位出具的验收报告为通过验收和结算的依据。合同签订后,全安合联公司向亚太公司于2018年1月8日支付合同预付款39万元、于2018年1月16日支付软件开发费30万元、于2018年11月1日支付三间房站合同款53.5万元,合计122.5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安信公司举证的战略合作议书、区域商务销售市场启动授权确认书、哈尔滨铁路局CTC、连锁仿真软件合同、工作量确认及生产通知单及相关附件、西成线CTC、连锁仿真软件合同、工作量确认及生产通知单及相关附件、软件交接单、培训人员签到表及牡丹江××段××房站的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交接单及软件产品签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亚太公司与全安合联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建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催款函及投递凭证、收件凭证、工作联系函、关于战略合作违约的情况说明函及回复函、亚太公司与十二局签订的物资买卖合同及与五局签订的买卖合同、工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银行承兑汇票、售后服务记录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5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及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民终18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亚太公司举证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区域商务销售市场启动确认书三份、制造商售后服务承诺书、哈尔滨铁路局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西成线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及工作量确认及生产通知单、关于加快哈尔滨局接发车仿真软件开发进度函两份、物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车站接发列车模拟仿真软件、CTC模拟仿真软件、委托开发合同及附件、关于战略合作违约的情况说明函以及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各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后认为,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双方举证的其余证据,本院将结合本案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综合判定。
本院认为:安信公司与亚太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哈尔滨铁路局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及西成线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区域代理销售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安信公司依据战略合作协议书对相关协议产品进行了研发及生产,并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两份工作量确认及生产通知单的要求,在哈尔滨铁路局及西成线确定的相关车站予以了安装,并经亚太公司或业主单位的交接、验收及培训,已完成了其合同义务,亚太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安信公司支付软件销售款,应当承担偿付全部货款及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亚太公司抗辩安信公司违约的认定。亚太公司以本案所涉软件质量不合格及安信公司介入相关区域内销售等为由以安信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该案已经本院(2018)甘0105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亚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本院认定,安信公司在相关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况,亚太公司的该项抗辩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安信公司请求货款总额的认定。安信公司与亚太公司在合同签订后,除哈尔滨铁路局下属的孙家站未予安装外,其余均按双方合同约定全部予以安装,安信公司陈述孙家站暂不具备安装条件,对此亚太公司未针对该站点已具备安装条件系安信公司的原因未安装问题予以举证,因此,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哈尔滨铁路局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及工作量确认及生产通知单中未标明对各站的销售价格,且双方约定的支付合同价款亦未以安装为条件,对于孙家站的问题,应由亚太公司向安信公司提供相应的安装条件,由安信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完成安装工作,因此对于该笔货款不再从总价款中予以扣除。经查,双方签订的哈尔滨铁路局及西成线两份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总价款为315万元,安信公司主张哈尔滨铁路局项目全款支付245万元及西安铁路局项目支付70万元的95%金额为66.5万元,合计311.5万元,均已具备战略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条件,故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安信公司主张损失的认定。经查,双方对于亚太公司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未作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安信公司主张的损失是按逾期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哈尔滨铁路局及西成线两份CTC、联锁仿真软件合同中均约定付款方式按照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第六条第2项执行,即“项目以亚太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时,安信公司开增值税发票给亚太公司,亚太公司在收到用户款后按双方最终协议价格结算7个工作日内将款付给安信公司,无论亚太公司是否收到用户款,亚太公司都需在半年时间内付完95%的合同款。”安信公司主张的哈尔滨铁路局项目应从亚太公司向全安合联公司收款后7日内即2018年1月15日之前向其支付245万元,经查,全安合联公司于2018年1月8日仅向亚太公司支付了合同预付款39万元,因此安信公司主张的损失起算时间本院不予支持,应依据合同约定对于245万元的95%金额为2327500元按开票后半年即2018年6月15日起算。又查,双方约定半年支付95%,其余5%未约定支付时间,对于其余5%金额为122500元的货款,安信公司可以随时向亚太公司主张,亚太公司应随时予以付款,因安信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亚太公司发出催款函及于同年11月8日发出工作联系函均未对5%的货款予以催收,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于5%金额为122500元的催收应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11月26日作为安信公司主张权利损失的起算日期较妥。关于安信公司针对西安铁路局项目主张于2018年6月15日前支付全部货款70万元的95%金额为66.5万元,其起算日期及计算方式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以上两笔合计:2327500元+66.5万元=2992500元,均应自2018年6月16日起算,并至安信公司主张的起诉前截止日2018年11月16日共计5个月予以计算利息。经本院核算,损失计算如下:2992500元×6%÷12个月×5个月=74813元,应由亚太公司支付给安信公司,对于货款2992500元应自2018年11月17日起算、对于货款122500元自2018年11月26日起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安信公司部分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软件销售款311.5万元;
二、被告北京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74813元,并支付货款2992500元自2018年11月17日起算、货款122500元自2018年11月26日起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损失;
三、驳回原告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3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834元,已由原告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先行预交,由被告北京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于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金额一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方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书的,权利方应当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执行。
审 判 长  景化冰
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
人民陪审员  何玉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棣
书 记 员  许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