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2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6号1号楼7层1712室。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139号(兰州交通大学科技园孵化楼601-603室)。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北京全安合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44号一区89号科教楼1112号。
法定代表人:唐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北京全安合联科技有限公司区域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5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路
审判员  杨敏
审判员  芦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闫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