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枣林路**(兰州交通大学科技园孵化楼**)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文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庆赫,甘肃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全安合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科教楼**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安信铁路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全安合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5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5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亚太智通铁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8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苏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宁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