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能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能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诚通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16号 原告深圳市艾能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B座27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通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华路多丽工业区1栋1楼11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诚通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89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诚通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89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