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216号
原告深圳市艾能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佳和华强大厦B座27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通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华路多丽工业区1栋1楼11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诚通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890元的财产,并已由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诚通四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789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