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能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能聚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都卫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225财保2号 申请人:深圳市艾能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路4号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H座22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都卫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沔渡镇晓阳村(镇政府院内财政所宿舍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艾能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8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申请人深圳市艾能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都卫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4年8月6日受理该案,申请人于2024年8月8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沔渡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82010900********)下的存款526910元。申请人深圳市艾能聚科技有限公司向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602060012992024000××××)作为担保。2024年8月28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保单保函等材料邮寄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艾能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都卫建筑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在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沔渡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82010900********,此账号于2024年9月5日因另一案被本院冻结)下的款项5269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54.55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艾能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