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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优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176号 申请人深圳市优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MAW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欧娴,广东大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路4号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H座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2461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优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上述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69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人民币690000.00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9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