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110号
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路4号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H座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246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3号广发金融大厦15-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1373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月6日受理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 小 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