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306执保598号
原告:深圳市优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宝安大道4018号华丰国际商务大厦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MAW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欧娴,广东大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路4号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H座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7122461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优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保全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90000.00元的财产,并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690000.00元为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或冻结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9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