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艾能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1196号
深圳市艾能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作出(2018)粤0305民初6423号民事裁定,并于2018年4月10日冻结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东海支行44×××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096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实际冻结金额为361.76元,冻结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蛇口支行44×××08账户内存款104,096元,实际冻结金额为53.77元。2018年6月8日,深圳市艾能聚科技有限公司以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44×××68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艾能聚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深圳市智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东海支行44×××6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4,09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馨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