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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集群(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9565号 原告:联泰集群(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68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联泰集群(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联泰集群(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联泰集群(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泰集群(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