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9565号
原告:联泰集群(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68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联泰集群(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联泰集群(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联泰集群(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联泰集群(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