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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安恒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652号 原告:北京航安恒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五层501号内5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915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航安恒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序审理。本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余 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