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652号
原告:北京航安恒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五层501号内5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在***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915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铭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航安恒翼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序审理。本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余 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