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795号
原告:FENGWILSONZHE,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码HH3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35楼07A室。
法定代表人:**(CHAN,HOIJACK),董事长。
(2023)沪0104民初795号原告FENGWILSONZHE与被告**(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3年1月5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23)沪0104民初705号原告**(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FENGWILSONZHE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23)沪0104民初705号原告**(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3)沪0104民初70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祎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