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7226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 。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35楼07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桑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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