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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7226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2号院3号楼11层1101 。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35楼07A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于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桑 原 - 2 -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