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091号
原告:***,女,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兴旺,上海创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壁,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千,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永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戎兴旺,被告安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壁、罗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事实和理由:安永公司协助晋兴公司集资诈骗,参与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帮助行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为晋兴公司集资诈骗提供人力资源建设。2015年10月,安永与晋兴签订《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及优化的服务协议》,为晋兴的内控控制建设提供了最优质的服务。之后,为提升晋兴的集资诈骗能力,安永出具9份人事管理改造报告,包括人力资源管理现状诊断报告、组织框架与部门核心职能优化方案、岗位职级体系优化方案、销售人员薪酬体系、绩效管理体系及职业发展体系优化方案、职能人员薪酬体系及绩效管理体系优化方案、企业核心价值理念提炼与员工行为准则框架设计。安永提供的每一项服务只有一个目的,即与外部市场更好的对接和对高绩效的有效驱动,实现更大效益的诈骗。二、为晋兴集资诈骗提供内控监管服务。安永在提供给晋兴的工作说明书中明白无误地写明安永为晋兴提供了财务报告流程、资金管理流程等制度流程和内控监督管理服务,说明安永完全熟知晋兴内部资金流程、项目情况,参与了晋兴的诈骗。三、为晋兴集资诈骗提供误导信息。安永派专人驻场办公,在办公室玻璃橱窗上张贴“产品来源稳健”、“独立的第三方风控管理团队”、“强有力的风险保障”和“第三方托管”等欺骗广告,正因为有安永做宣传,客户才选购了晋兴的产品,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原告支付5万元购买晋兴公司产品,要求安永公司按10%的比例赔偿。综上,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安永公司辩称,投资者的损失系因晋兴公司的犯罪行为引起,其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2015年9月,安永与晋兴签订了两份协议,分别是《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及优化的服务协议》及《关于制度流程梳理和内控监督管理的服务协议》,其公司提供的仅仅是人力资源管理优化、财务收支的内控咨询等服务,不涉及晋兴对外投资、融资及筹资,这从安永收取的服务费数额上也不难看出。安永也不提供审计服务,因为只有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才提供审计服务,其公司是咨询公司,没有这项业务。关于驻场办公,经核实,安永确实根据行业惯例安排员工驻场,但是只是临时性的,驻场员工也没有固定座位,驻场目的是为了对晋兴员工访谈并收集相关资料,安永驻场员工无人与投资者有过接触。驻场员工从未见过原告所述的张贴广告,双方协议中有保密条款,禁止晋兴使用安永名义对外宣传,故安永员工不可能也从未将相关图片张贴在外。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甲方、受让方)与广州金博物流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乙方、转让方)、晋兴公司(丙方、服务方)签订链融通债权转账服务协议,约定原告支付受让本金5万元,受让期限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6月29日止,原告预期收益率为年10%,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原告在受让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晋兴与金博物流负责安排债务人偿还原告的受让本金,或安排金博物流回购原告持有的标的债权;无论何种情况造成原告预期收益或到期受让本金未能收回的,晋兴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全额先行垫付,并同时受让原告持有的标的债权未收回部分。
2015年9月,安永公司与晋兴公司签订了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及优化的服务协议,协议附件《工作说明书》对服务内容描述如下:模块一,现状诊断:项目目标澄清、管理现状分析、优化方向建议;模块二,组织架构优化:组织架构分析、优化方向建议、核心职能划分与厘清;模块三,岗位职级与薪酬体系:岗位职级梳理、薪酬政策制定、薪酬体系设计、薪酬匡算与辅助实施;模块四,绩效管理体系:绩效指标分解、考核结果应用;模块五,核心岗位能力标准:专业序列划分、能力标准搭建、管理机制完善;模块六,文化与价值观规则:核心价值理念提炼、员工行为准则框架。该协议还约定:“本公司根据本协议所提供的任何报告、演示稿或其他形式沟通中所载的任何信息、建议、意见或其他内容,除客户信息之外,仅供贵公司内部使用,贵公司内部包括贵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贵公司的法定审计师;除在以下情况外,贵公司不得对外披露报告,或就本服务提及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安永机构;除本协议其他部分作出允许外,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内容或另一方或其代表所提供的、及在合理情况下应视为保密及/或专有的任何信息……”2015年9月,安永公司与晋兴公司又签订了制度流程梳理和内控监督管理的服务协议,协议附录《工作说明书》中就服务范围约定为:一、制度流程梳理服务,包括对以下业务管理流程的设计有效性评估和建议,具体范围暂定为:1.财务报告流程,包括会计政策及程序的制定、会计科目管理、常规和非常规交易处理、财务关账流程处理、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核、财务分析报告编制、审阅和使用、与本流程相关的IT控制活动(如适用);2.资金管理流程,包括资金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定、资金预算管理、现金管理、银行业务管理、票据管理、银行印鉴管理、员工借款及费用报销、与本流程相关的IT控制活动(如适用);具体次级业务流程名称在入场后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进行确定。协议还约定,本次梳理范围不包含公司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者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资金募集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策略的制定、调整和实施、债权转让、承兑汇票质押、债权回购、银行托管等业务)。二、内控监督管理服务,2016年第一至第四季度对相关流程的内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具体流程范围包括:财务报告、资金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协议另约定,安永公司将编制下列书面报告:1.制度流程梳理,包括财务报告流程和资金管理流程的制度流程框架、管理现状分析及建议、财务报告流程和资金管理流程的制度流程手册、下阶段工作规划方案;2.内控监督管理,包括季度内控监督管理报告(2016年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协议又约定:“安永公司在提供本协议服务时,将不会采取持续的内部控制措施监察行动或影响交易执行的或确保交易妥善执行的其他控制行动;和/或就公司的营运或相当于持续合规或质量控制职责的生产流程进行解释或采取常规行动、代表管理层对是否执行安永所提供的内部控制建议做出决定……”
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之后,安永公司陆续就人力资源管理提升优化及内控监督管理出具了相关的报告及方案,含人力资源管理现状诊断报告(包括第一阶段工作总结、人力资源管理现状诊断与关键发现、员工访谈总结)、组织架构与部门核心职能优化方案(包括思路框架、原则与主要步骤、部门价值定位澄清、部门核心职能优化建议)、岗位职级体系优化方案(包括岗位职级体系全景图、序列与层级内涵界定)、销售人员薪酬体系优化方案(包括销售专业人员薪酬设计、销售管理人员薪酬设计、薪酬实施与成本测算)、职能人员薪酬体系优化方案(包括职能人员薪酬设计原则、职能人员薪酬设计、职能人员薪酬实施建议等)、销售人员绩效管理体系优化方案(包括销售人员关键绩效指标、销售人员绩效管理机制与流程)、职能人员绩效管理体系设计方案(包括职能人员绩效管理体系优化原则、职能人员绩效管理机制、职能人员绩效实施建议)、销售人员职业发展体系优化设计方案(包括职业发展体系设计原则、职业发展体系设计)、企业核心价值理念提炼与员工行为准则框架设计(包括企业核心价值理念提炼、员工行为准则框架设计、后续工作建议)、上海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季度内控监督工作报告等。安永公司在第一季度内控监督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所提供的服务是咨询性质的服务,旨在协助贵公司管理层进行有关于财务制度流程的内控监督管理工作。我们的工作方法、目的和成果将不形成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或任何形式的保证,也不构成根据一般公认的审计或鉴证准则作出的审计或鉴证意见,后者的目的是对财务报表的某些元素、科目或项目发表意见。此次服务仅针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并非旨在消除贵公司所有可能发生的错误及舞弊行为。我们仅进行有关于公司财务制度流程内控监督管理工作,并向贵公司管理层汇报安永所发现的内部控制不足和提出整改建议”。在发现问题及整改建议一栏中,安永公司详列了晋兴公司的相关问题,如尚未制定书面的财务部门岗位职责、未明确岗位职责范围、公司会计政策不符合规章制度审批程序、相关记账凭证未经财务经理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尚未经过财务经理审核,不符合控制程序要求等等。
2016年8月22日,安永公司向晋兴公司发函,内容为:我们注意到贵公司网站登载贵公司与本公司的关系,其中描述贵公司与本公司“进行战略合作”,并声称本公司是贵公司的“合作机构”及合作内容包括财务,信息披露,资金管理,风控流程管理等……但专业服务并非专业合作,我们也从未对贵公司注入资金投资,技术投资或持有任何投资关系……我们同时提醒贵公司,贵公司和我们签订的服务合同里明确规定,未经本公司同意,贵公司不得使用或引用本公司的名称,标识和商标,贵公司不得披露合同内容,包括服务范围。贵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及侵犯了本公司的权利和声誉。我们正式要求贵公司立刻将所有上述不实和误导的信息从贵公司网站剔除,并于7天内向我们作出书面承诺,确保不再散发这类信息。
2017年2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就晋兴公司等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27日,本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晋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二千万元、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等。该案经上诉后,二审维持了该项判决。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签订链融通债权转账服务协议、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及优化的服务协议、相关人力资源管理提升及优化的方案与报告、制度流程梳理和内控监督管理服务协议、晋兴公司第一季度内控监督工作报告、安永公司向晋兴公司发送的函件、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要求安永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是否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存在冲突;第二,安永公司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关于争议焦点一,首先,晋兴公司的行为性质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所定性,是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晋兴公司及相关人员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违法所得需追缴发还。因此,在刑事判决对赃款已做处理的情况下,原告应当通过刑事案件执行阶段的追缴发还程序挽回损失,其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安永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案件定性不符。其次,经庭审发问,原告主张安永公司赔偿损失的理由为安永公司存在集资诈骗犯罪的帮助行为,即原告认为安永公司系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并以此为由要求安永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安永公司不存在犯罪行为,原告的诉请所依据的前提并不成立。因此,原告要求安永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存在冲突。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安永公司虽然向晋兴公司提供了人力资源优化提升及内控监督管理的咨询服务,并出具了诸多方案及报告,但是,根据查明的事实,无证据证明安永公司是对晋兴公司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安永公司是就一般的人力资源管理优化、财务运营管理等提供咨询意见,并不涉及外部筹资、投资、融资等行为;第二,安永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系履行其与晋兴公司之间的民事合同义务,相关协议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关的方案及报告属于建议性而非强制性,采纳与否均由晋兴公司决定。因此,安永公司的咨询服务不具有违法性及侵害性,不属于侵权行为,当然也不构成民事侵权;此外,原告所述的安永公司驻场宣传行为,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为,其一,原告的请求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存在冲突;其二,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晋兴公司构成民事侵权,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已预缴),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林
书 记 员
丁炯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