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1519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2103号62幢213室 。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声,男,汉族,1993年6月19日出生,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本单位。
被告: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346号 。
法定代表人:陈凯。
原告***与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然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桑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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