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12095号
原告:***,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ALBERTKONG-PING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0年6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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