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73民初229号
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莹,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捷,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雅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渊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