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6412号
原告:***,女,194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男,194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原告:***,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方**,女,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女,196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女,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母亲),汉族,住同上。
被告: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与被告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以需另行分别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六原告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