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3563号
原告:***,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告: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