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

某某与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3民初13563号 原告:***,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告: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