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103民催18号
申请人: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才洪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彬,女,该公司会计,住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50XXXX20332306、金额为644400元、出票人为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市东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8年9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2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萍
审判员王旭
审判员惠海光
二Ο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韩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