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申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77
号西安光电园
A609。
法定代表人:张锋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世勇,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才洪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听,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清玲,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西安大唐电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电信公司)、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十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6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两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对诉讼请求1、4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电信十所未举证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未超仲裁时效;原审判决对诉讼请求2、3认定缺乏证据证明,西安大唐对2002年以前是劳务关系还是不存在劳动关系有两种说法,法院应予查明;对于诉讼请求5一二审结果不一,二审认为超时效缺乏证据,西安大唐不提交文件,申请人估算没有时效问题,诉讼请求5与1是同一时效问题,西安大唐一直纠缠是依法补缴还是依调整办法补缴,没有时效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诉讼请求5不属于受案范围,与劳动法司法解释(三)不符,申请人内退时转制已于1年前结束,且是企业自主改制,不属于政府行为主导的改制,一审认定错误;对于诉讼请求6,就是内退的待遇问题,应属于受案范围。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西安大唐关于内退的公司制度和规定、邮电十所(所人【2001】61号)文件的原件、2015年西安市高新区社保中心养老保险问题书面调查结果原件、2015年西安大唐因病请求内退补偿调查结果及处理决定。
大唐电信辩称,二审判决认定实施正确、清楚,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电信十所辩称,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申请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申请人的前五项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第六项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经查,申请人于2013年11月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其对劳动关系的争议应在退休后一年内申请仲裁,其于2017年6月1日提出确认其与电信十所存在劳动关系、电信十所与大唐电信存在劳务派遣以及损害其利益,请求电信十所经济补偿的前四项诉讼请求超出仲裁时效,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对于第五项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对此认定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当,生效的二审判决纠正为超出仲裁时效正确。第六项诉讼请求是大唐电信出具文件说明内退的待遇问题,就是要求大唐电信提交邮电十所(所人【2001】61号)文件,以确定内退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正确。申请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长胡晓晖
审
判员赵艳华
审
判员张奋霆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鑫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