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

某某与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19)陕0113民初13563

原告:***,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

被告: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才洪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听,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恬,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电信科学技术第十研究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8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一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