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7102行初43号
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3号西京国际电气中心A座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市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新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