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及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陕7102行初1261号 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安市凤城**路**号市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 被告西安市人民政。住所地**安市凤城**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市政府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及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