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陕7102行初24号
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西京国际电气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城省政府大楼**iv>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欣源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