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与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5民初3173号之一
原告: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远方互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9169元减半收取计4584.50元,由原告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杨鑫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