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某某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05民初7644号

原告:**,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楼斌、马郁飞,杭州市天恒法律服务所。

被告:杭州***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办公楼**(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彬,系单位员工。

第三人: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远方互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表潘建根)

委托代理人:张磊光、刘畅,系单位员工。

原告**为与被告杭州***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景公司)、第三人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远方合伙)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郁飞、慧景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彬、远方合伙委托代理人张磊光、刘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董事会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撤销被告董事会于2018年5月9日作出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会议决议;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2018年4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该会议重新明确了销售收入确认原则,董事会通过该决议。5月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开,通过了董事会秘书及审计机构聘请,董事监事薪酬,组织架构等议案,以上议案原告提出的情况和实际情况相符。

第三人陈述:上述议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在股东大会中上述议案已经被否决,故已经不具备实际法律效力和实际意义。

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

杭州***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017年6月,远方合伙与慧景公司签订《收购协议书》,约定投资完成后,慧景公司董事会设5名成员,远方合伙推荐3名董事,陈伟推荐2名董事。后远方合伙推荐潘建根、闵芳胜、张晓跃三人,另二名董会是高国权、陈伟。

2018年4月19日,慧景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形成如下决议:议案一:关于审议《关于杭州***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对公司销售收入确认原则进一步明确为:按照合同发货,收到合同约定的全部货款或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完整验收证明文件,并收到符合会计准则收入确认原则的其他相关资料。2018年5月9日,慧景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经讨论,形成如下决议:议案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议案二《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议案三《关于慧景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的议案》,议案四《关于慧景公司2017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发放的议案》,议案五《关于慧景公司审计中心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六《关于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管理并决策日常事务的议案》,议案七《关于慧景公司2017针对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保底年薪的议案》,议案八《关于慧景公司2018年度经营计划之研发创新与市场营销投入的议案》,议案九《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8年5月28日,慧景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代表股份2264650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议案一《关于聘请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结果:未通过。议案二《关于慧景公司2017年度董事、监事薪酬发放的议案》,审议结果:未通过。会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决议。

2018年6月26日,慧景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股份2262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议案一《关于杭州***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议案》,认为该决议内容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改变公司一贯执行的会计政策,对公司定期报告涉及的财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特提议对董事会通过的该决议不予执行,继续执行公司一贯执行的会计政策。审议结果:通过。议案二《关于慧景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的议案》,提议对董事会通过的该决议不予执行,审议结果:通过。议案三《关于慧景公司审计中心工作细则的议案》,提议对董事会通过的该决议不予执行,审议结果:通过。议案四《关于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并决策日常事务的议案》,提议对董事会通过的该决议不予执行,审议结果:通过。议案五《关于慧景公司2017针对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保底年薪的议案》,提议对董事会通过的该决议不予执行,审议结果:通过。议案六《关于慧景公司2018年度经营计划之研发创新与市场营销投入的议案》,提议对董事会通过的该决议不予执行,审议结果:通过。

另查明:《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中确定由周稳担任董事会秘书,周稳在工作二十余天后离职。

以上事实,根据慧景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收购协议、关于慧景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相关事项要求函、慧景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慧景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请的决议中,《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中确定的董事会秘书人选早已离职,而其他董事会决议内容均已由股东大会进行了审议,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审议董事会报告等在其职权范围内,现各方并未就案涉两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在此情形下,由人民法院评判原告诉请的各项董事会决议效力已无实际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婵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