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5769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3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慧、赵一同,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办公楼**(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彬,系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婵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