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慧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744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慧、赵一同,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办公楼**(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69号5幢13楼130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远方互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潘建根)。

原告**诉被告杭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远方慧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婵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