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网安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网安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执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安捷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安澜营胡同31号5号楼415室。
法定代表人:成晨,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众融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0号楼2层202-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调字第0515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众融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另查,本案在仲裁期间,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京01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众融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众融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九十四万六千四百三十八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众融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六十四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众融通(北京)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