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2071民初4258号
原告:深圳市康斯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航工业南航大厦401、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郁南县南江口镇景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洪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13。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深圳市康斯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郁南县南江口镇景富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康斯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康斯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康斯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原告深圳市康斯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康斯达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