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天鸿(北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某某(北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81911号
原告:中通**(北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兰兰,女,汉族,1986年12月16日出生,中通**(北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299号305、316、319、320室。
法定代表人:吕瑞龙。
中通**(北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与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雅衣家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兰兰到庭参加了诉讼;西雅衣家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呼叫中心平台租用协议”于2021年7月6日解除。2、要求西雅衣家公司支付服务费2139.36元,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9年5月27日签订《呼叫中心平台租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中通**公司为西雅衣家公司提供呼叫中心平台服务,西雅衣家公司每月向中通**公司支付上一个自然月的服务费。协议履行期间,西雅衣家公司欠付中通**公司2021年6月和2021年7月服务费共计2139.36元。因此,中通**公司诉至法院,以维护合法权益。
西雅衣家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7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中通**公司为西雅衣家公司提供呼叫中心平台租用服务,服务费按月收取。服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双方应于协议期满前30日内续签协议,协议不成可终止服务。如西雅衣家公司欠费达1个月,中通**公司有权暂停服务;如欠费达3个月,则视西雅衣家公司自动终止协议,中通**公司有权追回已发生未付的所有费用,并加收每天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中通**公司为西雅衣家公司提供了服务。协议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协议,但中通**公司继续为西雅衣家公司提供服务。
庭审中,中通**公司指出西雅衣家公司欠付2021年6月和2021年7月服务费2139.36元。
本院认为:中通**公司与西雅衣家公司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西雅衣家公司未到庭答辩与质证,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对中通**公司主张的事实以及欠款数额予以确认。西雅衣家公司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中通**公司要求西雅衣家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之诉讼请求,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通**公司主张协议于2021年7月6日解除之诉讼请求,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之后发生的租赁费用属于不定期租赁,在西雅衣家公司拒付服务费的情况下,中通**公司可终止服务,无需再确定解除协议。西雅衣家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通**(北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二千一百三十九三角六分,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中通**(北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西雅衣家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承斌
二〇二一 年 十二 月 七
书 记 员 祝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