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晨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晨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民特56号 申请人:北京东晨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23号楼二层25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0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三河燕郊。 申请人北京东晨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晨联创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东晨联创公司申请称:1.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2026号裁决书;2.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当事人对涉案《劳动合同》的无效存在争议,仲裁委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是否无效进行审理,但仲裁委未进行审理,违反了法定程序。此外,涉案《劳动合同》系被申请人以欺诈手段诱骗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仲裁委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涉案《劳动合同》无效,但仲裁委未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即便不考虑《劳动合同》无效的问题,由于申请人系因被申请人的欺诈行为而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认定申请人是否应当向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时,应当适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委未适用前述规定,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三、仲裁委裁决超过法定期限,且延长期限未通知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 ***答辩称:仲裁裁决公正,不同意公司的申请。对方陈述与事实不符,我在入职前对于学历和工作经历都与公司进行过沟通不存在隐瞒的情况,且公司辞退我的原因也并非是因为学历和工作经历。 经审查查明:2023年2月22日,海淀仲裁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2]第12026号裁决书,裁决:一、北京东晨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九千二百元;二、北京东晨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竞业限制补偿金五千五百二十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审理中,东晨联创公司提交BOSS官网发布招聘商务专员任职条件为“本科及以上学历”;提交***个人简历、应聘登记表,均载明***毕业于对外经贸大学采购与供应管理专业,学历为本科;入职登记表,表明本科学历并对前述信息真实性签字承诺;劳动合同,表明毕业证下发后再提供;对外经贸大学反馈核实并未有这名毕业学生;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信息,表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有***员工入职。以上证据证明东晨联创公司任职条件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存在学历和工作经历造假,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对东晨联创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称,其为自考本科在读,入职时已经把成绩单等发给了人事;关于工作经历,我入职的是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项目部,两家公司是有关联的,简历中也有体现,不存在造假。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本案中,东晨联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认为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晨联创公司向***发送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您未能通过公司考核且考勤未能遵守公司考勤制度,迟到次数已经违反公司制度,在和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将与您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18日终止。”仲裁机构依据东晨联创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定其与***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并无不当。东晨联创公司关于***存在学历、工作经历造假,《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东晨联创公司的陈述及提交的相关证据,亦无法认定仲裁裁决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综上,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东晨联创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东晨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东晨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尤頔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