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鑫杰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2执1399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鑫杰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游泳场北路九号A座606室。
法定代表人关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20号1幢。
法定代表人胡重阳,董事长。
关于北京华鑫杰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钞海思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2民初8281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华鑫杰瑞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合同款合同款67 505元及违约金16 750.5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90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
2、本院已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龙
审 判 员 罗 涛
审 判 员 黄建平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