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沙法民初字第05204号
原告北京金至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附2号楼B708室,组织机构代码7001969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童家桥村刘家坟组,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至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灿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至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至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北京金至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至泰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交纳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金至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