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192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92民特55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2506元,执行费2188元,执行到位19131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款项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此外,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及现场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