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诚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23972号 原告: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0号601-C09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5942217X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翠竹大厦1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6585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诚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原告广州京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