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521民初3308号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立案

时间



2019年8月1日



适用

程序



简易程序





原告



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东昌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荣长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学峰,男,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后菜市街8号内C区2号楼1单元502室。

委托代理人:陈兆军,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西湖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乐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奇,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燕山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孔凡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胜勇,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

请求



1.被告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以900万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8%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

2.被告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答辩



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我公司向原告借款属实,具体数额应当依照银行收款凭证以及我公司给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上的数额为准。

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原告是否实际出借涉案款项应依证据为准。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应有书面证据为证。





本院

认定

事实



2018年4月4日,被告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因资金流动需要向原告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借款900万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借款年利率为8%,还款期限为2018年5月3日。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交付了借款900万元。

同日,被告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自愿为被告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向原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明确保证担保的范围、期间。

2019年7月1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19)鲁1521财保119号民事裁定,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2019年8月1日,原告以二被告未向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被告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自认:原告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认定事实的证据



1.2018年4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

2.原告提交的2018年4月4日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

3.2018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的对账单;

4.2019年8月28日被告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

主文



一、被告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9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计算)。

二、被告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阳谷三山天然气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依法享有向被告山东五岳钎具材料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计37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辛耀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冯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