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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崇寿鑫航模具厂与长某某*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3411号 原告:慈溪市崇寿鑫航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文教路36号。 经营者:***,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长*****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2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崇寿鑫航模具厂与被告长*****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崇寿鑫航模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计2773元,由原告慈溪市崇寿鑫航模具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