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2民初13411号
原告:慈溪市崇寿鑫航模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文教路36号。
经营者:***,男,199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长*****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超越大街26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慈溪市崇寿鑫航模具厂与被告长*****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崇寿鑫航模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6元,减半收取计2773元,由原告慈溪市崇寿鑫航模具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