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2478号
原告:曹XX,女,住西安市。
被告: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唐XX。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XX。
原告曹XX与被告XX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曹XX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曹XX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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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许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