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璟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5民初9060号 原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云水一路3639号中软国际西安科技园F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9222113X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璟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创景街7号1903房自编A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8545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璟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市璟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4-6月、2021年12月、2022年1-11月的服务费1505399.1元(其中2021年4月221489.34元,2021年5月145109.76元,2021年6月141900元,2021年12月130350元,2022年1月108000元,2022年2月86250元,2022年3月130200元,2022年4月83550元,2022年5月79950元,2022年6月79950元,2022年7月83550元,2022年8月67050元,2022年9月59100元,2022年10月52125元,2022年11月368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以本金638849.1元为基数(即2021年4-6月、12月的服务费用),按每月万分之一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违约金;以本金777600元为基数(即2022年1-9月的服务费),按每月万分之一自2022年11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违约金;以本金52125元为基数(即2022年10月的服务费),按每月万分之一自2022年12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违约金;以本金36825元为基数(即2022年11月的服务费),按每月万分之一自2023年1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算违约金】;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时代中国2021-2022年IT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IT技术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按被告的要求提供了IT服务,相关服务费金额也经被告确认,并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供了相关发票等请款资料,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仍欠付原告2021年4-6月、2021年12月、2022年1-11月的服务费1505399.1元。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拒绝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求被告依照合同承担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广州市璟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1.我方已支付2021年11月的服务费,原告主张的期数和金额有误。原告在诉状中主张2021年4-6月、11-12月、2022年1-11月的服务费1633199.1元,而根据我方证据电子邮件截图,只有2021年4-6月、11-12月、2022年1-11月的结算单,核算得出的服务费总金额为1505849.1元。事实上,我方已于2023年2月22日支付2021年11月的服务费127800元,剩余未付金额为1505399.1元,故原告主张的应付款项与事实不符。2.根据合同第3.2条约定:“每次收取款项前,乙方须当次收款全额为甲方开具并交付税率为6%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延期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原告应向我方提交相应的发票,但我方至今未收到对应的发票,故本案款项未达付款条件,我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应支持利息请求。3.疫情以来,众多中小企业生存压力大,加之房地产行业举步维艰,我方面临严重经营困难,我方积极与原告协商以楼抵债等方案。请法院考虑我方无主观恶意,据责任与过错相适应原则,适当减轻我方的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1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时代中国2021-2022年IT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甲方提出服务需求,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指派项目人员,按本合同和《工作说明书》的约定提供服务。合作期限、服务地点、内容、考核标准、项目人员等与服务相关的事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工作说明书》。3.1月结月付。乙方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费用明细清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由乙方按甲方确认的金额向甲方提交请款资料,甲方收到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的齐全的请款资料后正常【30】日内支付款项。3.2每次收取款项前,乙方须按当次收款全额为甲方开具并交付税率为【6%】的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可延期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1甲方确认其通知方式如下:电邮:lum×××@timesgroup.cn,通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XX路XX楼,联系电话:158××******,联系人:卢某。4.2乙方确认其通知方式如下:电邮:zho×××@chinasofti.com,通信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楼,联系电话:159××******,联系人:周某。4.3基于履行本协议的需要而通知或联络,除非接受通知的一方书面同意采取其他方式的通知,否则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各方发送的通知,可使用特快专递信函、专人送达,以特快专递信函的方式送达的,因甲乙双方已在本合同下确认了通信地址,任何一方按该通信地址寄发通知,自受送达方签收(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签收、他人代收)之日,或该信函被拒收、退件之日,或自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收据/凭证中载明的交寄日起第3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以专人递送的方式送达的,自受送达方实际签收日,视为有效送达。10.1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0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付款金额的10%。附件1:工作说明书,该说明书记载项目名称为时代中国【2021-2022】年度IT技术服务项目,服务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14日。 就各月的服务费,原告方人员通过邮箱hua×××@chinasoftinc.com与被告方人员进行沟通。具体如下: 2021年7月12日、2021年7月16日(2封)、2022年1月12日、2022年2月8日,原告方人员分别向上述合同所载的卢某的邮箱发送了2021年4月结算单、2021年5月结算单、2021年6月结算单、2021年12月结算单、2022年1月结算单,邮件分别记载2021年4月总费用221489.34元、2021年5月的总费用为145109.76元、2021年6月总费用141900元、2021年12月总费用130350元、2022年1月总费用108000元。上述邮件均得到卢某的回复,回复内容为“OK”。 2022年3月10日,原告方人员向卢某发送了2022年2月结算单,显示2022年2月总费用为86250元。卢某将该邮件转发给***、林某、***、***,***回复该邮件,内容为“***、***、***、***、***2月考勤数据正确”。 2022年4月19日、2022年5月6日、2022年6月9日,原告方人员向收件人为***、林某、***、***发送了2022年3月结算单、2022年4月结算单、2022年5月结算单,并抄送卢某,邮件显示2022年3月总费用130650元、2022年4月总费用83550元、2022年5月总费用79950元。就2022年4月19日的邮件,***于当日回复“***、***、***、***数据正确。***:21.5天。”林某于2022年4月24日回复确认了***的工作量。就2022年5月6日的邮件,***于当日回复该邮件:“***、***、***数据正确。”林某于当日回复该邮件:“确认***工时”。就2022年6月9日的邮件,***于当日回复:“***、***、***数据正确。” 2022年7月4日、2022年8月3日,原告方人员向收件人为***、林某发送2022年6月结算单、2022年7月结算单,并抄送卢某,邮件显示2022年6月总费用79950元、2022年7月总费用83550元。就2022年7月4日的邮件,***于次日回复该邮件:“***、***、***数据正确。”就2022年8月3日的邮件,林某于当日回复该邮件:“***确认”。 2022年9月6日、2022年10月11日、2022年11月4日、2022年12月5日,原告方人员向收件人为***发送了2022年8月结算单、2022年9月结算单、2022年10月结算单、2022年11月结算单,并抄送卢某,显示2022年8月总费用67050元、2022年9月总费用59100元、2022年10月总费用52125元、2022年11月总费用36825元。就2022年9月6日的邮件,***于2022年9月20日回复该邮件:“***、***、***数据正确。”就2022年10月11日的邮件,***于当日回复该邮件:“已确认”。就2022年11月4日的邮件,2022年11月8日,***回复:“数据正确”。就2022年12月5日的邮件,***次日回复该邮件:“***、***、***数据正确”。 2021年7月12日(2张)、2021年7月23日(3张)、2022年1月13日、2022年2月14日、2022年3月16日、2022年4月29日、2023年5月9日、2022年6月14日、2022年7月8日、2022年8月11日、2022年9月21日(2张)、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2月6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198225元、23264.34元、136650元、8459.76元、141900元、130350元、108000元、86250元、130200元、83550元、79950元、79950元、83550元、42900元、24150元、59100元、52125元、36825元。原告另提供邮寄的照片及运单详情证明其向被告邮寄了上述发票。其中,显示金额为79950元的两份发票、83550元、42900元、24150元、59100元、52125元、36825元的发票均有放入快递中的照片(尚未封口),原告提供了部分快递的运单详情,其中42900元、24150元发票所在快递显示于2022年9月28日签收,59100元发票所在快递的显示于2022年10月20日签收,52125元发票所在快递显示于2022年11月17日签收,36825元发票所在快递显示于2022年12月9日签收。 为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交易习惯,原告提供了发件人hua×××@chinasoftinc.com在2021年12月15日向卢某发送主题为“中软国际-时代中国外包项目2021年11月结算单”的电子邮件,显示2021年11月的总费用为127800元。卢某于2021年12月17日回复该邮件:“确认OK”。2023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27800元。 2022年4月27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催款函》,内容为“……我司与贵司于2021年6月签订了《时代中国2021-2022年IT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生效后,我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妥善履行了合同义务,截至2021年12月,贵司应向我司支付服务费共1367157.96元,具体明细如下:2021年2月未结算费用:143962.05元。2021年3月未结算费用:233646.81元。2021年4月未结算费用:221489.34元。2021年5月未结算费用:145109.76元。2021年6月未结算费用:141900.00元。2021年9月未结算费用:126375.00元。2021年10月未结算费用:96525.00元。2021年11月未结算费用:127800.00元。2021年12月未结算费用:130350.00元。……请贵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之前将上述逾期未付的款项共计1367157.96元付至我公司帐户……” 2022年7月22日,原告委托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出具《律师函》,内容为“……贵司与中软国际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了《时代中国2021-2022年IT技术服务合同》……经中软国际多次催促,贵司仍欠付中软国际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的服务费1301024.1元。……本所律师受中软国际委托,正式函告贵司:请贵司于2022年8月31日之前向中软国际支付服务费共计1301024.1元人民币。……”原告另提供其与卢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卢某在2022年8月3日确认收到律师函。 原告陈述上述《催款函》及《律师函》是当面送达的,没有签收文件。被告对上述函件均不确认,表示未收到上述函件,且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中卢某的身份不确认。庭审中,原告当庭拨通了卢某(手机号158××××****)电话,法庭与其进行沟通,电话沟通内容如下:其确认在2023年7月份从公司离职,确认收到了发票,也将发票交到公司财务进行请款。对于律师函的问题,其确认应当是有收到,但因时间太久,记不清了。原被告对上述电话沟通的内容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时代中国2021-2022年IT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原告证据及庭审中与卢某电话沟通内容,原告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可以证实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并向被告送达了发票,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2021年4-6月、2021年12月、2022年1-11月的服务费1505399.1元,被告对该未付金额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一,《时代中国2021-2022年IT技术服务合同》约定:“3.1月结月付。乙方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的费用明细清单,经甲方确认无误后,由乙方按甲方确认的金额向甲方提交请款资料,甲方收到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交的齐全的请款资料后正常30日内支付款项。”被告至今未支付涉案款项,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二,《时代中国2021-2022年IT技术服务合同》约定:“10.1因甲方原因而导致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0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逾期付款金额10%。”被告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01%支付违约金,且总额应以逾期付款金额的10%。原告主张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实际上是要求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公平原则,原告主张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其三,原告曾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对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的费用进行催收,并同意被告在2022年8月31日前向其支付,故本院酌情2021年4-6月、2021年12月、2022年1-4月的违约金,均从2022年9月1日开始计算为宜。其四,对于2022年5至11月的违约金,原告证据显示2022年5-7月的发票(金额分别为79950元、79950元、83550元)显示有放入快递中,但原告未提供快递的签收情况,其中2022年8月的发票(金额67050元)快递显示于2022年9月28日签收,虽然2022年5-7月的发票无相关的快递签收记录,但该费用均发生在2022年8月之前,原告主张2022年5-8月的违约金自2022年11月19日开始计算,未超出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证据显示2022年9月的发票(金额为59100元)快递显示于2022年10月20日签收,违约金应自2022年11月20日起算为宜;原告证据显示2022年10月的发票(金额52125元)快递于2022年11月17日签收,违约金应自2022年12月18日起算;原告证据显示2022年11月发票(金额36825元)快递于2022年12月9日签收,则违约金应自2023年1月9日起算。 本案调解未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璟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4-6月、2021年12月、2022年1-11月的服务费150539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1046819.1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日起,以310500元基数从2022年11月19日起,以591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20日起,以52125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18日起,以36825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8日起,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支付止); 二、驳回原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3元,由原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1元、被告广州市璟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9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记录员***